第一条 为全面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局聘请的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局党组确定人选。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局党组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局办公会议议定等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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