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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水十条”养殖更要重环保

2015-05-04 字号:[ ]

  继“大气十条”之后,日前,我国一项重大污染防治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即将全面实施,其中明确,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我国农业已超过工业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这背后一方面是由于工矿业和城乡生活污染向农业转移排放,导致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也由于化肥、农药长期不合理且过量使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和农田残膜等农业废弃物不合理处置,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针对此问题国务院发布的“水十条”中提出了解决措施:

  一是强化源头控制,调整养殖布局。《水十条》从优化布局入手,将“调整养殖布局、降低污染风险”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明确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任务和完成时限,从源头上防范畜禽养殖污染风险。

  二是建设治污设施,促进清洁养殖。《水十条》要求,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要实施雨污分流,散养密集区要实施污水分户收集和集中处理利用。从而实现养殖场粪污清洁规范存储,既能提高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又能改善水环境质量,还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种养结合,引导综合利用。《水十条》强调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和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发电、制造有机肥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粪污,实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型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

                                                              (转自《齐鲁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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