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与现场初审转报
2、设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山东省饲料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程序》
3、申请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材料:(1)企业承诺书;(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3)工商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企业组织机构图;(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工人员劳动合同;(8)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9)厂区布局图;(10)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11)检验化验平面布置图;(12)检验仪器购置发票;(13)产品标准;(14)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15)企业管理制度;(16)环保证明;(17)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18)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19)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20)企业生产许可证;(21)相关证明材料。
5、办理地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
6、联系电话:3168689、3227686
7、办理流程:(1)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2)窗口初审(3)窗口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初审(4)窗口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充材料(5)现场初审合格的,转报省局;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后转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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