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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企业GSP办事指南

2015-07-20 字号:[ ]

事项名称:兽药经营企业GSP检查验收

设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办理材料:(一)《山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二)《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除外);(四)企业实施兽药GSP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五)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表;(六)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七)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九)企业代理、经营的兽药品种目录;(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还需报送该企业与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

办理地点:市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科

办理时间:20

联系电话:3342983

办理流程:()将材料报县级畜牧部门初审;()转报市局复审;()复审通过的,由市局组织人员检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五)验收通过市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县级畜牧部门予以核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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